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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中!河北公积金拟出新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消息,征求社会各界关于《河北省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根据修订意见稿,将对河北省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多项调整和优化,主要涉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合理确定、提取范围的扩大以及部分业务的提取频次的提高。
合理确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根据修订意见稿,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当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并根据设区市的要求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此外,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按月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扩大提取范围
修订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例如,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离休、退休的,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等情况下,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此外,还包括出境定居的、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等情形。
提高部分业务的提取频次
在修订意见稿中,还明确了一些业务的提取频次。例如,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后一定时期内一次性或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等相关资料。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后一定时期内一次性或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需要提供建造、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等资料。此外,对于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付息总额。
总体来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修订意见稿旨在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市场情况和需求,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更好地为灵活就业人员和职工提供便利。该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就业稳定和居民的购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