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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保障房申请流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13 12:49:52

石家庄保障性住房有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三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等符合相关条件均可申请.如果您符合下面的身份条件,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住房。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业人员:具有本县(市)、区城镇常住*;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外来务工人员:年满18周岁;持有石家庄暂住证(居住证);在石家庄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具体申请条件为: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石家庄常住*满3年,且在石家庄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石家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石家庄市常住*;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石家庄暂住证(居住证);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在石家庄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在石家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六)本人及配偶在石家庄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工作按照廉租住房的准入操作程序办理。持有《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可以直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住房保障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报本单位,申请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并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石家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单位的《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申请单位对申请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2申请人身份证、*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核心审批;各县(市)和矿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四)配租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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