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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积金房贷政策收紧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05 19:30:23

从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核心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石家庄市将收紧二套公积金房贷政策,要求第2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只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8.6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且*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

为规范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日前石家庄市出台《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

《通知》规定,第2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只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石家庄市统计局近日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石家庄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8.6平方米,即目前第2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只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8.6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2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用途只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得向所购第2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5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50%;所购房屋为第2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强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要会同房管、银行等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对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管理核心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人责任,停止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记入个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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